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或者各代办处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即进行检查和核对,除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外(参见本节中的“不予受理专利申请”),予以受理。
如果申请人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代办处面交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代办处将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的,将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如果当场面交,则可以当场给予)和缴费通知或费用减缓审批通知。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最迟自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应当注意的是,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附加费的缴纳期限为申请日起2个月,而不是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在实践中,由于邮路等问题,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可能实际上已经超过申请日2个月以上,如果申请人一定要等收到受理通知书以后才缴纳受理费、公布印刷费和附加费,则其申请将视为撤回。因此,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申请人可以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或者稍后就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附加费。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20000825]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修订)[20021228]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