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优先权声明  
15.08.13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即在请求书相应栏目中写明有关事项);未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应当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如果要求本国优先权,则在先申请的国家为中国");未写明或错写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并以未提出书面声明为理由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要求本国优先权而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的,也视为未提出书面声明并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外国优先权声明中未写明或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作出补正通知;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要求外国多项优先权而在书面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部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国家或组织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要求本国多项优先权而在书面声明中未写明或错写部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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