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受理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的主管部门出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惯例,至少应当指明受理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申请人、申请日、申请号。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手续补正通知;期满未答复或补正不合格的,视为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并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提供全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并以此为理由,发出视为未要求所缺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该项优先权的通知。
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过的外国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需要再次提交的,可以使用复印件,但应当注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所在申请的申请号。
对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在申请人缴纳优先权要求费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并装入后一申请的申请案卷中。
对于要求香港特区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