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的转让  
15.08.13

优先权的转让是指申请人将其依法可以享有的优先权转让给他人,由受让人要求优先权并享有优先权。实际上,优先权的转让不是优先权的转让,而是要求优先权的权利的转让。因为在转让的时候,转让人的优先权仅仅是一种可期待的权利,而不是已经获得的权利。
  优先权的转让往往是随着申请权一起转让的。
  在转让优先权的情况下,在后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必须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转让外国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人必须在后一申请提出的同时或最迟至3个月内提交在后一申请日前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在先申请具有多个申请人,且后一申请具有多个不同的申请人的,可出具在后一申请日前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签章的共同转让给后一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出具在后一申请日前由在先申请的多个申请人分别签章部分转让给后一申请的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外国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一般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之前签署,除非该证明文件中另有规定。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明文件或者提供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
  转让本国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的同时,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与后一申请同时提交有困难的,应当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3个月内补交,并说明理由。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应当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名,该文件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之前签署,除非该证明文件中另有规定。后一申请的申请人未提交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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