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15.08.13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优先权要求。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项或者某几项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要求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应当书面提出。
  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专利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时,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15个月之后到达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则后一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撤回优先权后,要求优先权的相关要求和处理决定(如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再成立。但是,已被视为撤回的本国在先申请不得因优先权要求的撤回而请求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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