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优先权要求费为每项80元人民币。 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已缴纳的优先权要求费不予退回。 优先权要求费的缴纳方式参见本编第九章中的“专利费用的缴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