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利法的保护对象  
15.08.13
      伴随着专利制度在全球的推行,中国的专利制度也正在欣欣向荣地发展。但是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究竟是什么,有什么样的内容可以提出专利申请,这些内容涉及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中的哪些条款,笔者在此试图做一总结,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   专利法第二条明确了专利法中所称的发明创造包括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并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对此有进一步的解释: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法中的发明划分为两种,一种是产品发明,一种是方法发明。这两种发明保护的范围不同,其权利的效力范围也有所不同。一项产品发明的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为商业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而一项方法发明的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用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可以是一个独立的、完整的产品,也可以是其中的某一部分或者某种零件。其内容可以包括:各种机器、设备以及各种制造出来的产品,各种制造出来的材料、原料、化学品、组合物等;专利法上的方法指的是经过一系列步骤构成的一个完整的过程,或者其中的某一个步骤。其内容包括:制造某种用品或者材料的方法,也包括人类生活当中的其他方法,例如,测量方法、分析方法、通信方法等。也包括产品的用途。因此在对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时候,首先要明确的就是其究竟是一种产品,还是一种方法。   在专利审查当中,对于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着严格的规定。对于产品权利要求,应当利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即描述产品的机械构成、电路构成或者化学成分,说明组成产品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可动作的产品,只描述其构成不能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和实现发明的,还应当说明其动作过程或者操作步骤。而对于方法权利要求就必须利用方法的流程步骤来描述,应当写明其步骤,包括可以用不同的参数或者参数范围表示的工艺条件。   专利法中的实用新型是中国专利法所给出的保护技术方案的另一种方式。与发明专利制度相比,其保护的对象、范围、所要求的创造性的高度以及审查的程序和保护的年限都与发明专利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只能是产品,而且必须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所作出的新的设计,必须具有固定的形状和结构。作为产品的技术特征,其必须能够从产品外部感知到,其可以是三维立体的结构,也可以是二维平面的图形。例如,某部件的剖视图。   但是,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气体、液体、粉尘等,其自身没有确定的结构和形状,因此不能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还有,单纯材料替换或者利用不同的工艺进行生产的具有相同形状和结构的产品,由于其没有对产品的形状或者构造作出新改进,因此其也不能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对物质的分子结构或者混合物的成分变化所进行的改进,由于其无法体现出形状的变化,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尽管对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对象存在上述的限制,但是由于其所要求的创造性的高度较低,而且审批的程序较为简便快捷,其在我国的发展还是很快的,其年申请量远远超过发明专利申请。   专利法上的外观设计也被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离开了具体的工业产品也就无法谈及外观设计。单纯的设计,即游离于某一具体的产品之外的设计,只能算作是一种纯美术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而不能作为外观设计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外观设计与发明和实用新型存在着较大的不同,发明和实用新型都要求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具有一定的使用功能,能够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但是一种具有实用功能的造型,仅仅以其美感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也并非不可,只是其保护的内容不涉及其使用的功能。   申请人在提交一份专利申请的时候,对申请对象的考虑并不局限于上述的各个方面,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中也有关于违反国家法律,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以及(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规定。
 
版权所有:吉林省知识产权事务中心
地址:吉林省民康路522号(130041) 电话:0431-89634900 传真:0431-89634900
技术支持: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传媒业务中心 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