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加强立法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16.12.12

  11月8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健全知识产权侵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纠纷调处机制,增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该草案规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公众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归项目承担单位,处置收益全部留归单位;政府出资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科研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该草案要求,探索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为金融机构开展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创业投资等业务提供风险补偿。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完善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推进各类知识产权保险,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利用科技保险融资增信和分担创新风险。

  该草案明确,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和区域性知识产权评估、登记、托管和流转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主体企业股权交易、质押融资模式。该草案要求,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进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以企业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参照确定司法赔偿额度,加大对侵害企业知识产权行为的惩处力度。该草案明确,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境外参展和产品国际认证、申请境外专利、商标国际注册,各级政府给予相应支持。

  在政策支持方面,该草案作出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规定,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创建新型研发机构;支持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创投企业在皖投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发展科技保险等新型金融服务;设立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用地,推动绿色发展,保护知识产权;实施企业培育计划,建立优秀企业培育库。

  该草案修改完善后拟由省人大常委会提请2017年省十二届人大第七次会议审议。(安徽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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